厦门部分商家变相收取高昂开瓶费

时间:2014年06月19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 【字体:

 
  收取酒水服务费,取消买单折扣,近来,记者走访发现,厦门餐饮娱乐部分商家尽管没有公开收取开瓶费,却变相以其他形式,“穿上马甲”死灰复燃。仅今年上半年,思明区12315共受理餐馆开瓶费投诉19起,平均10天就有一起。
 
       3瓶酒被收1200元服务费
 
  近日,曾先生请朋友到体育路一家酒店唱RTV,他自带了一瓶白酒和两瓶红酒,服务员告诉曾先生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,曾先生执意要用自己带来的酒水。买单时, 曾先生意外发现酒店对三瓶酒收取了1200元服务费!“这不就是开瓶费嘛!”曾先生极度不满,认为酒店这是强制消费。
 
  “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,比如人员服务、餐具等,收取一定费用很合理。”商家经理对此解释,酒店不收取包厢费和点歌唱歌费用,但消费者不可自带和本酒店销售的同款式的酒,本酒店没销售的消费者可以自带,而曾先生自带的三瓶酒该酒店都有售,酒店方提供给曾先生的消费清单上是写明服务费1200元。
 
  自带酒水恕不打折
 
  刘女士前几天去东渡一家海鲜酒楼请朋友聚餐,预订时就表示自带酒水,店家在电话中也表示可以,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,刘女士出示了打折会员卡,但店家却拒绝其使用,并解释称自带酒水就不能打折,“还不就是变相的开瓶费嘛!”刘女士气愤地说。
 
  除了这些“穿了马甲”的酒水开瓶费以外,记者还采访了解到,很多消费者依然遭遇了明目张胆的“开瓶费”。张先生前段时间在凤屿路某餐厅用餐,被收取38元的开瓶费;还有市民赵先生在前埔某大酒楼用餐,被收取开瓶费40元。
 
  仅少数市民选择维权
 
  面对商家的开瓶费,只有少数消费者投诉维权。而记者获悉,投诉维权的消费者大多得到商家退还的开瓶费。
 
  根据新《消法》的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”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,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,商家不得以“谢绝自带酒水”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。因此,即使开瓶费穿了马甲,市民也要认出来并立即投诉维权。
 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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