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新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

时间:2017年10月23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 【字体:

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,租房者可凭租房合同等材料申报居住登记,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落户,具有本地户籍的租房者子女可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,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的,可提取支付房租。
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各地要结合实际,制定优惠政策,支持住房租赁消费,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。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对具有当地户籍、在城区无住房、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,按照“积极稳妥、量力而行、分步实施”的原则,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问题,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,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。
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,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、变更合同,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,不得随意克扣押金。
 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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