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
据了解,重新修订的新办法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、精简会议、改进会风、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、节约会议经费开支。
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会议定义:
一类会议: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;
二类会议: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有关厅(局)或本系统、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;
三类会议: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有关厅(局)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;
四类会议:除上述一、二、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,包括小型研讨会、座谈会、评审会等。
在会期和参会人数方面,新办法严格规定,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,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;二、三、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两天,传达、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一天。规模方面,二类会议不得超过300人,三类会议不得超过150人,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。
会议的审批也更加严格,强调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,原则上不得调整。相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,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。对党中央、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同时,新办法规定,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降低会议成本,提高会议效率。传达、布置类型的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。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,节约费用支出。
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会议定义:
一类会议: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;
二类会议: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有关厅(局)或本系统、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;
三类会议: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,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有关厅(局)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;
四类会议:除上述一、二、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,包括小型研讨会、座谈会、评审会等。
在会期和参会人数方面,新办法严格规定,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,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;二、三、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两天,传达、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一天。规模方面,二类会议不得超过300人,三类会议不得超过150人,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。
会议的审批也更加严格,强调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,原则上不得调整。相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,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。对党中央、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同时,新办法规定,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降低会议成本,提高会议效率。传达、布置类型的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。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,节约费用支出。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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